“左斧头”轩尼诗被判侵权

 世界著名葡萄酒生产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注册商标是“Hennessy”,标注是“手持战斧图”(斧头在右)。但2008年以后,上海等地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葡萄酒,标识为“Hennessypt”,标注也是

    “手持战斧图”,只是“斧头在左”,背后公司是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就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冒充法国轩尼诗公司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李先生夫妇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夫妇平时主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2008年3月,夫妇二人与葡萄酒生产商金海公司的龙老板相识后,双方商定由金海公司生产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及包装,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文章来源于中国红酒网围内销售上述葡萄酒产品。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同年8月,他们从金海公司购入“Hennessypt”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后,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经销。

  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金海公司和李先生夫妇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请求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诉请,判决金海公司等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未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夫妇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改判金海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