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8月1日起,贺兰山东麓产区生产的葡萄酒,必须在酒瓶正标的醒目位置标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区”字样,确保贺兰山东麓葡萄品质及质量可追溯。这意味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今后必须携带“身份证”才能面市。
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区专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贺兰山东麓产区所有葡萄酒加工企业(酒庄)必须在酒瓶正标的醒目位置设计标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区”字样。同时,凡被自治区评为列级酒庄的必须使用由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审定发放的“宁夏贺兰山东麓列级酒庄”专用标志;凡荣获“宁夏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金奖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可以使用金奖专用标志。
《通知》还规定,贺兰山东麓产区的葡萄酒加工企业(酒庄)应积极向自治区质监局申报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向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申报使用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使用。
自治区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将和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对各酒庄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况进行逐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