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购买了2瓶价值千元的进口葡萄酒招待客人,可是入口之后感觉口感不对,便向溧水工商部门举报,经查验该经销商所提供的葡萄酒进口凭证不全,最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徐先生的举报,称其购买的2瓶进口葡萄酒口感不对,而且也没有中文名称,怀疑是假冒商品。该局随后组织执法人员对销售上述葡萄酒的商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户确实在销售一种名为“LES COMBES HAUTES”的葡萄酒,葡萄酒标签上标示的均为拉丁文字,并同时标有商品条形码“3760010295625”。执法人员要求该商户提供此商品的海关进口批文及文章来源于中国红酒网相关证明文件,但是该商户无法提供,并声称按商品条形码来看上述商品应该就是进口葡萄酒,只是手续不全而已。
工商部门对此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上述葡萄酒从商品条形码来看,似乎是国外(法国)所生产,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的进口批文及相关证明,也就不能认定上述商品就是进口食品,也有可能是国内仿冒。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得到了上述商户货款十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