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起诉称,她于今年7月在某超市购买了某树龄18年、20年的红葡萄酒,共花费917.2元,因王女士有病,听说喝葡萄酒对身体好同时能美容养颜,所以每天都饮用一些,但每次喝完都感觉到身体不适,但是也没多想。某天,王女士的一个朋友到她家做客,看到她的红酒觉得可能是假酒,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红酒应当标注贮存条件,配料表里也应当标有二氧化硫的含量,二氧化硫过量对人体有害,可能引起中毒,肺水肿窒息或昏迷。
王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并举报,文章来源于中国红酒网工商工作人员告知她这种酒是不合格的。王女士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王女士将该超市起诉到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货款917.2元,赔偿十倍价款9172元,承担调档费、复印费50元,误工费2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439.2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