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是中国酒业协会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的一个证明商标,中国酒业协会作为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制定了使用该商标的管理细则,并向商标局备案,凡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并且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企业均可向中国酒业协会申请使用该商标。
申请使用该商标的酒庄,在“拥有自己控制的葡萄园,生产能力规模,种植限产,酒庄与葡萄园之间距离,存储酒的条件,酿酒人员技术资格”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要求,而所生产的葡萄酒要满足“在酒庄装瓶,酿造过程符合《酒庄酒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符合《GB15037》,通过感官鉴评专家组鉴定”等基本条件。“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借鉴了国外一些产区的管理方法,也体现了中国产业现状,比如:产能不低于750HL的条款,因为在中国进行葡萄酒生产,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其中规定之一就是“产能不低于750HL”。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委员会是对该商标使用过程中“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构成除了有来自行业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以及产区的管理机构成员,还吸纳媒体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代表,以保证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正性;而对于葡萄酒进行鉴定的“感官鉴评专家组”成员,除了行业内的技术专家,也公开吸纳媒体记者、消费者代表参与,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采纳媒体人士以及消费者参与管理,是该商标使用管理方法的一个亮点,可以提升该商标在市场中的公信力。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具有以下共同特点:“限定的条件下生产的、生产过程是可追溯的、达到特定质量标准的”。由于葡萄酒酒庄通常生产规模较小,因此独立推广、销售产品的能力较弱,独立的品牌难以在消费者中形成持续的、有力的影响力,酒业协会将一些具有共同生产经营理念的酒庄联合起来共同推广,或许能够产生较好的市场影响,同时,成员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能够起到维护市场的作用,为消费者选择葡萄酒提供便利。换言之,通过酒业协会宣传与推广,提升“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用自己的名号进行背书保障,消费者可以简单而放心地选择带有标志的产品。
葡萄酒在中国市场中种类繁多,不便于消费者选择,再加上有中西语言翻译的障碍,有时候还会出现中文名号专属性不清的问题,因此,一些产区甚至一些企业,都在研究“如何在新兴的中国市场中有效扩大影响力,保护特定名号使用”的解决方案。作为国外的产区或者机构,“香槟”显然走了中西合璧的路子——2013年在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请,获得了“香槟”在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也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第一个欧洲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集体商标。
在欧洲,原产地保护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强大法律约束以及社会影响力,但是,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在中国仅仅是一个部门的法规,其法律约束力远不及在欧洲,相比较而言,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能力更为突出。尽管法国“干邑(Cognac)”于2009年,“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于2010年,“纳帕(Napa)”于2012年先后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由于《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与《商标法》相比法律效力的差异,在市场中,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
波尔多(Bordeaux)作为在中国葡萄酒市场占有比例最大的葡萄酒产区,在产区名号保护方面工作,显然落后于其产品的推广,今年也尝试借鉴香槟产区的经验注册集体商标,但是,由于产品销售在中国已经全面铺开——或者说15年前当中国人开始大量进口波尔多葡萄酒时,对于中国市场发展速度估计不足,没有把产区名号保护工作在恰当的时机提出——其集体商标注册遇到了很多技术困难。更有一些具体企业,也遭遇类似的困局。
抱怨,不是决问题的方法,如果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却不主动地、适时进行主张和保护,这种权利怎么会自动获得呢?可喜的是,北京法院最近判决“露喜龙”因为其发音过于接近法国“Roussillon”而拒绝申请人的注册。这个判决或许会给外国葡萄酒名号在中国的保护提供借鉴,成为外国葡萄酒名号在中文翻译历史转折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了“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些变化,肯定不是自动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