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酒管立法提上日程

2012-08-04 欣欣 撤稿纠错

7月18日,辽宁省及沈阳市等14个地市级酒类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召开会议,就《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市酒类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据辽宁省酒类管理办公室主任刘福善介绍,辽宁省将实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照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通过这种查阅,可以部分判断出要购买的酒在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

  对于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按照规定填制《随附单》,《随附单》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酒类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经营者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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