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状告侵权酒厂
去年7月7日,中粮集团派人来到大连,在陈某经营的旅顺一家商店花了30元买了一瓶“长城”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公证员在现场进行了公证。中粮集团将这瓶山寨干红葡萄酒上标明的生产商昌黎地王以及销售商陈某告至西岗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支付赔偿款以及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后来,陈某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
在法庭上,法官看到了这瓶干红酒,正面瓶贴中部以长城为背景图案,背面瓶贴上部印有“华域世纪长域”文字及长城图案组合标识,“华域世纪长域”中的“长域”与“长城”很容易混淆,并且瓶贴下部印有生产公司昌黎地王的字样。对簿公堂时,被告昌黎地王坚决否认这瓶山寨干红葡萄酒是自家生产,还表明与卖这瓶酒的陈某没有供货关系,这瓶酒是他人假冒公司名义生产的侵权商品,生产者不但侵害了中粮集团合法权益,而且也侵害了昌黎地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该假冒长城干红葡萄酒的生产者和供货者。
法院认定被告是生产商
法院认定原告的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涉案葡萄酒虽然瓶贴上突出使用的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文字及字体不同,长城图案也有一定差别,但由于原告的长城葡萄酒在国内相关市场有知名度,公众只要看到文字或图案通常会联想到中粮集团的葡萄酒品牌及产品,涉案葡萄酒对“长城”文字及图案的使用,容易使公众相混淆。“长城”文字及图案是驰名商标,依法应当给予强度大的法律保护,认定涉案葡萄酒是侵权商品。虽然被告不认可是涉案葡萄酒的生产厂家,但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维权开支5030元,共计85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