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葡萄酒的“AOC”体系
看到法国葡萄酒酒标上标注有“AOC”字样,尽管不一定每个人都了解其内涵,但总会知道“这不是普通的葡萄酒”、“这是高质量的葡萄酒”。确是如此吗?
“AOC”体系产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lée的简称,中文可以直译作“限制/控制原产地命名”,是法国对出产于本土农产品标注其产地名称的一个法律保障体系,在对于某个确定产地的产品进行标注时,“Origine”将被这一具体产地名称代替,如对于可以标注波尔多产区名号的葡萄酒,其酒标标识为“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
“AOC”法律体系的创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初期,法国部分地区受根瘤蚜危机的影响,法国葡萄酒的制假泛滥,强迫政府出台了1905年8月1日关于取缔假冒的法令和1908年8月5日关于产地限制的行政法规。产地限制法规批准了第一批原产地葡萄酒,包括香槟(Champagne)、干邑白兰地(Eau-de-vie de Cognac)、夏朗德白兰地(Eau-de-vie de Charentes)、雅邑白兰地(Armagnac)、班纽尔斯(Banyuls)、蒂克莱尔特(Clairette de Die)和波尔多(Bordeaux)。但是,由于当地生产者的不满,产地行政限制并没有得到落实。一段时间内也就濒临“自生自灭”的边缘。后来由于葡萄酒行业连年欠收,受消费者追捧的知名产区葡萄酒奇货可居,利益驱使下,其他产区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产区)产区出品”销售,给葡萄酒行业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时间造成了信誉危机。为了解决这一危机,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产品的性质和产地对其声誉的影响。1919年5月6日的法令规定,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违反原产地或违反原产地名称使用的地方地方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人,将给予法律制裁。该法令开启了产地司法限制的时代。1935年法国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国家管理委员会”,为“原产地名称使用”立法,并确定了行政、司法和专业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体系首先在酒行业得以实施,世界知名的法国葡萄酒产区大都是在这一时期推出的当地“AOC”法律条款。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又成立了“国家原产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强协调和管理。今天,葡萄酒行业形成了超过450个“AOC”,如仅有12万公顷的波尔多葡萄酒产区,被划分为57个“AOC”,面积更小的勃艮帝产区被划分为超过90个“AOC”。“AOC”体系如今还推广到法国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如:奶酪、奶制品、水果、蔬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