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2009年3月,李金荣、陈育华等人设立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后经内部股权转让,李金荣占60%股份,陈育华占40%股份。2010年10月左右,李金荣、陈育华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陈育华向他人以人民币100余万元购得一批假冒及走私拉菲葡萄酒,用于被告公司销售。2011年7月,陈育华从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退股,并将该批葡萄酒折价归被告单位所有,由李金荣继续持有。随后,李金荣将其运至一闲置别墅内存放,2012年10月25日被工商局查获。经鉴定,43瓶大拉菲、23瓶2004年份小拉菲、52瓶2005年份小拉菲、22瓶2006年份小拉菲、1426瓶2007年份小拉菲、331瓶2008年份小拉菲,均系假冒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344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李金荣、陈育华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3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李金荣称,被查获的大拉菲及小拉菲葡萄酒虽系假冒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注册商标,但该葡萄酒质量是合格的,不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李金荣、陈育华提出对假冒拉菲葡萄酒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344900元有异议的意见,以及李金荣的辩护人提出了起诉书认定假冒拉菲葡萄酒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344900元,缺乏依据的意见。
大小拉菲葡萄酒的质量,已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合法授权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足以证实该批葡萄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同时,陈育华供述该批假冒拉菲葡萄酒均是在法国酿造,后在法国附近的公海上贴商标。而法国葡萄酒根据等级高低依次分为法定产区酒、优良地区酒、地区餐酒、日常餐酒4个级别,其中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拉菲葡萄酒属于最高级别的法定产区酒。虽然涉案假冒拉菲葡萄酒的酒水质量符合国家对葡萄酒的最低质量标准,但其未达到法定产区酒级别的要求,且实际进价与被假冒的正品拉菲葡萄酒进价差距巨大。因此,法院认为,该批假冒拉菲葡萄酒与正品拉菲葡萄酒相比,系低档次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34万余元,其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李金荣、陈育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单位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李金荣、陈育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伪劣产品,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决,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李金荣、陈育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